(2017)苏1324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松明与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松明,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4179号原告:程松明,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华,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3003855C。负责人:杨得延。被告:宿迁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双沟中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2092100。负责人:朱思海。原告程松明与被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程松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松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第页/共页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