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泉涛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75号林泉涛:本院在执行林泉涛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林泉涛缴纳罚金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泉涛已主动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