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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泽彬、刘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泽彬,刘小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36号申请人:江泽彬,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刘小燕,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江泽彬因与被申请人刘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小燕价值合共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出具编号:PZDM2017441200000000081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泽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刘小燕合共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