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淑媛与固原经济开发区西王淀粉制品厂、张维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媛,固原经济开发区西王淀粉制品厂,张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5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媛,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西王淀粉制品厂。法定代表人XX伦,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维忠,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淑媛与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西王淀粉制品厂、张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诉讼费275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西王淀粉制品厂近几年均未生产,被执行人张维忠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该公司与张维忠名下查无证券、房屋、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西王淀粉制品厂、张维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