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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南方大道东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水添、张权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7年3月17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熊某某所有的位于连平县元善镇某某地段某某家园1棟c座5**房,产权证号“连230001****”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赖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振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