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路与宗伟、李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宗伟,李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290号原告:刘路,女,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宗伟,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李静,女,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路诉被告宗伟、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宗伟所有的财产在37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宗伟所有的财产在37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