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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746号原告: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路东段耐火材料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泰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亮,系单位员工。被告:刘蒙恩,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树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拥良,系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党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