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彦花与刘树红、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花,刘树红,张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948号原告:王彦花,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红,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张海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花与刘树红、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彦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王彦花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