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田前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田前进,田凯凯,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207-37号。法定代表人燕欣春,行长。被执行人田前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田凯凯,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吕建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建军、田凯凯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建军在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营业部000XXXXCNY0账户存款28786.72元(实际控制金额9538.4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花官分理处62×××15账户存款28786.72元(实际控制金额1032.93元);冻结被执行人田凯凯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花官分理处62×××11账户存款28786.72元(实际控制金额1.22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