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与上海奥食卡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上海奥食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建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奥食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谯,董事长。上诉人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5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法定的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当事人双方约定协议履行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于法无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