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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于进水与徐忠刚、徐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水,徐忠刚,徐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21号原告:于进水,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徐忠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徐强。本院受理原告于进水与被告徐忠刚、徐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于进水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徐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徐强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进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