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杭州艾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杭州侬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杭州侬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157号原告:杭州艾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盟新区北区142号。法定代表人:沈晓丽。被告:杭州侬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3号4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许国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侬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艾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迪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