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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捷富,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尽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尽海、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京源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王尽海承担未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适用法律错误。(一)京源公司不应承担欠付工程价款范围以外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二)京源公司与王尽海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明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况且迟延付款是由宁夏五建公司的原因引起的,相应责任应由宁夏五建公司自行承担;二、一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虽然经过随机摇号选出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在部分鉴定资料未经质���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仅又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质证,由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不同意京源公司重新鉴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未纠正一审该程序错误,显属不当。京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京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工程款利息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然京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王尽海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但其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涉案工程系于2014年10月30日起被京源公司实际使用,自交付之日起京源公司就应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宁夏五建公司,但京源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是清楚的。因此,京源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既包括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也包括该部分工程款的正常孳息损失。一、二审判决京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王尽海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一、二审判决并未认定京源公司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进行计算,而一、二审判决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相应理由也在判决中进行了阐述。京源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京源公司提出的一审鉴定程序错误的问题。该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故不作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但为了全面化解各方纠纷,本院对二审判决是否因此认定事实错误加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京源公司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理由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书》时,确有部分鉴定所依据��材料未经质证,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已通过组织京源公司、宁夏五建公司、王尽海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补充质证,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方式解决,一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二审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并不存在因此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京源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京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卓审判员 汪国献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员杜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