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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广湖、张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张广湖,张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874号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住所地:肃宁县XX镇。法定代表人:王占伦,该社主任。被告:张广湖,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胜利,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与张广湖、张胜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湾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