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706号原告:苏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苏某与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人民陪审员 付安红人民陪审员 薛富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