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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706号原告:苏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苏某与被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人民陪审员  付安红人民陪审员  薛富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