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灿利、王美丽等与王延申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利,王美丽,王延申,王永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537号原告:王灿利,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王美丽,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系王灿利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延申,男,194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王永华,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灿利、王美丽与被告王延申、王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灿利、王美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灿利、王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利、王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灿利、王美丽负担。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