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少雄与卢文海、卢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雄,卢文海,卢亚娥,陈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037号原告:胡少雄,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卫、上官宝山,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海,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卢亚娥,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陈锦山,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胡少雄与被告卢文海、卢亚娥、陈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少雄负担。审 判 长 谢惠峰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