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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惠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94号原告: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沙河路149号,织机构代码:71145459-4。法定代表人:王边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六盘水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煤炭公司办公楼3楼至4楼。法定代表人:张思明。原告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华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6元,减半收取计522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