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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雪琛与鲁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琛,鲁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643号原告:袁雪琛,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鲁双庆,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袁雪琛与被告鲁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袁雪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袁雪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琛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袁雪琛负担。审 判 长  章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树华人民陪审员  帅永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