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雪琛与鲁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琛,鲁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643号原告:袁雪琛,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鲁双庆,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袁雪琛与被告鲁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袁雪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袁雪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琛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袁雪琛负担。审 判 长 章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树华人民陪审员 帅永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