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遂平县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遂平县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3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没柱,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某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366905。法定代表人:殷子翔。被告:遂平县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1760324607。法定代表人:张成。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法定代表人:郭跃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遂平县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0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