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环境保护局与房县付大姐洗衣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环境保护局,房县付大姐洗衣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张贤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房县付大姐洗衣房。法定代表人付长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环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房县环境保护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申请。审判长 蔡 政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