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沂源县立新木制品有限公司,李传义,张秀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33号原告: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张家坡镇中流泉村。法定代表人:田纪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药玻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霞。被告:山东金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胜利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仕爱。被告:沂源县立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张家坡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金美。被告:李传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张秀霞,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沂源县立新木制品有限公司、李传义、张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宝利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马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咸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