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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柯苏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苏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2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苏华,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6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苏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起,被告人柯苏华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非法组织民间标会9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30800元。2016年8月,被告人柯苏华无力支付会钱,造成黄某1等57名被害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765860元。被告人柯苏华于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苏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被告人柯苏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被告人柯苏华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柯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柯苏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1、李某1、张某1、林某1、毛某等人的陈述、借条、报案统计表积明细表、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苏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136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认定的损失金额计算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柯苏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苏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柯苏华非法所得人民币161362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2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2482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664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74240元、退赔被害人毛某人民币4864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88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0560元、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2766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9620元、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584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728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292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53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736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6840元、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9360元、退赔被害人商某人民币23340元、退赔被害人蓝某人民币284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400元、退赔被害人方某人民币264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1600元、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688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32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728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84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2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7020元、退赔被害人虞某人民币10560元、退赔被害人姜某人民币2624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8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600元、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641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76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630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472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567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人民币57800元、退赔被害人连某人民币576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7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44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608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1240元、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704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48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48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2240元、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224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增湧人民陪审员  林宪坤人民陪审员  廖凤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萍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