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84号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负责人刘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宏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志慧,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3号1、4层。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31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针对郑公交字第410xxxx115号事故认定书中刘秀花死亡案件,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刘秀华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0000元,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的死亡赔偿金、精损抚慰金、丧葬费共计250000元,于2017年6月25日前付清。二、双方就刘秀花赔偿问题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