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财保2号申请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国营新沟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18号。法定代表人:方勇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678807.01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5678807.01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678807.0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相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