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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战玉梅与宋春宏、宋春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玉梅,宋春宏,宋春江,张彤,孙淑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曲芸芸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545号原告:战玉梅,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宋春宏,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宋春江,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彤,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孙淑洁,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玉梅诉被告宋春宏、宋春江、张彤、孙淑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学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玉梅撤回对被告宋春宏、宋春江、张彤、孙淑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