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成会与天津广盈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会,天津广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131号之二原告:杨成会,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广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向春,天津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成会与被告天津广盈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