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二与周军、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周军,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5831号原告赵二,公民身份号码×××,人,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爱国,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军,公民身份号码×××,人,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被告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华,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116990392B现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西,蒙达宾馆北侧。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系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负责人张灏,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8169995666委托代理人陈鹏飞,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二诉被告周军、被告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海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二委托代理人胡爱国、被告周军、被告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二诉称:2016年7月11日14时38分,周军驾驶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宇通牌客车,沿达拉特旗召君西柳沟河槽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X618线290米处时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赵二等13人受伤。被告周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人无责任。该车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保险。事后原告在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请求被告赔付医疗等费用42473元(核减已付20000元)、保留后续医疗费诉权。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承担诉讼费。被告周军辩称:对责任认定、原告主张均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辩称:责任认定无异、对包头市爱馨专业赔护服务中心陪护费不认可、我公司垫付的达拉特旗医院门诊费用1844元、包头市中心医院20000元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赔付后直接返还我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辩称:事故责任认定无异、保险单无异、误工费无收入来源证明、交通费无依据不认可。对包头市爱馨专业赔护服务中心陪护费不认可。原告因未造成伤残住院49天不认可,有挂床现象。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14时38分,周军驾驶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宇通牌客车,沿达拉特旗召君西柳沟河槽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X618线290米处时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赵二等13人受伤。被告周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人无责任。除赵二外其它12人经达拉特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调解解决。×××宇通牌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50万元。赵二受伤后在达拉特旗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费1844元(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垫付);在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9天,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右髋部外伤、右髂骨骨折、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腹部外伤。(2016年7月11日-2016年8月29日)花费医疗费20564.77元。门诊4.6元共计20569.37元。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垫付20000元。包头市爱馨专业赔护服务中心陪护费9800元(收据)。请求误工费13745.71元、护理费555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4900元、交通费3000元无依据,保留后续医疗费诉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共计21844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投保单、诊断书、病历、费用清单、门诊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周军驾驶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宇通牌客车侧翻,造成乘车人赵二等13人受伤。被告周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人无责任。其它12人经调解解决,赵二因事故受伤。周军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宇通牌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5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诊断书、证明、医疗费票据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对住院天数辩称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医疗费22413.37元、误工费13745.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护理费5558.56元、营养费49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包头市爱馨专业赔护服务中心陪护费与护理费请求重复不予支持。交通费实际存在酌情认定500元。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给原告垫付款21844元,保险公司赔付后直接支付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保留后续医疗费诉权予以支持。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三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二医疗费22413.37元、误工费13745.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护理费5558.56元、营养费49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2017.64元。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垫付原告21844元应予核减,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鄂尔多斯市正道运输集团达拉特旗汽车运输公司21844元。保险公司实际支付赵二30173.6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原告后续医疗费诉权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862元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