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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峻杰、邱淘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49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峻杰,曾用名刘果,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县。2013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500元。2013年6月12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淘,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徐东,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通,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畅,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收银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松,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罗鑫,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于四��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隆锋,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杰,男,1997���6月28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夏日荷花酒店皇嘉洗浴休闲会所服务员,在津暂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宿舍。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邓衍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及被告人邱淘的辩护人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间,陈猛(另案处理)租赁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及五楼、六楼、七楼的客房经营皇嘉SPA会所,以洗浴、按摩为名,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并先后招揽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作为会所的服务人员。被告人刘峻杰等人受陈某安排散发印有招揽卖淫人员及给付司机报酬等内容的名片。被告人邱淘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陈畅负责银台收支钱款。该会所设“楼下”和“前厅”两个部门,每名服务员均持对讲机一部。“楼下”由被告人刘峻杰、陈通、王松、隆锋组成,被告人刘峻杰为主管,在夏日荷花酒店的一楼及停车场负责接送来会所的嫖娼人员,支付为会所送来客人的出租车司机报酬,如遇公安机关检查为会所通风报信。“前厅”由被告人邱淘、刘杰、罗鑫组成,邱淘兼任主管,负责在夏日荷花酒店三楼,接待“楼下”送上来的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更换浴衣,安排卖淫人员供嫖娼人员挑选等。该会所所获犯罪所得由陈某统一管理分配,包括向被告人刘峻杰等八人发放工资,并提供住宿和餐食,向招揽的卖淫人员根据卖淫行为的不同分配嫖资等。经查,罗某某等卖淫人员先后到皇嘉SPA会所内接受会所的统一管理,实施卖淫行为。2016年1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检查涉嫌组织卖淫的皇嘉SPA会所,当场查获罗某某等多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从事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卖淫人员、放哨接待、管理收银等活动,对上述八名被告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峻杰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邱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通、陈畅、隆锋、刘杰、罗鑫、王松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邱淘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邱淘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陈猛(现在逃)在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夏日荷花酒店三楼、五楼、六楼、七楼承租了部分客房经营皇嘉洗浴休闲会所,该会所除以洗浴、按摩、足疗为服务项目外,还非法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陈某为该会所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自2015年7月至10月间,陈某先后将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畅、王松、陈通、罗鑫、刘杰、隆锋招��至该会所做服务员。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隆某在陈某的唆使下,对外散发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宣传名片,以给送客司机报酬为名,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招揽违法生意。该会所内部自设“楼下”和“前厅”两个部门。“楼下”部门由被告人刘峻杰、王松、隆锋、陈通四人组成,负责在夏日荷花酒店一楼及停车场接待来会所的顾客,给送顾客的司机报酬,如有客人嫖娼,便会给送客人的司机增加报酬。同时,为应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负责给在该会所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人员通风报信。被告人刘峻杰为“楼下”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前厅”部门由被告人邱淘、罗鑫、刘杰三人组成,负责接待顾客,为顾客更换浴衣、安排女技师。其中包括负责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女为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并通知“楼下”部门的人员有嫖娼人员,可以给送客司机增加报酬。被告人邱淘为该会所经理兼“前厅”主管负责人。“前厅”和“楼下”两个部门的上述八名被告人之间通过对讲机相互联系或通风报信。被告人陈畅负责收银工作,其中包括收取卖淫女的签单、收取嫖客嫖资。经审理查明,罗某、陈某1等多名卖淫女在皇嘉洗浴休闲会所实施卖淫行为;韩某、李某1等多人实施嫖娼行为。2016年1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皇嘉洗浴休闲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罗某、陈某1等人、嫖娼人员韩某、李某1等人,并依法扣押POS机二部。2016年1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畅、罗鑫、刘杰、陈通、王松、隆锋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隆锋、刘杰、罗鑫、王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部分现场照片;扣押的POS机实物照片;证人罗某、P某(外籍人士)、王某、陈某1、李某1、韩某、储某、吴某、张某1、刘某1、莫某、缪某、张某2、周某、刘某2、A某(外籍人士)、杨某1、魏某、陈某3、任某1、李某2、杨某2、赵某、任某2强证言;犯罪嫌疑人应某、李某的供述(另案处理);辨认笔录;书证卖淫嫖娼计费单据、POS机流水清单、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刘峻杰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协助陈某(现在逃)组织他人卖淫,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上述八名被告人之行为依法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天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被告人刘峻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峻杰、邱淘、陈通、陈畅、王松、罗鑫、隆锋、刘杰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淘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请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峻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邱淘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通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松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隆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慧玲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及洪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紫剑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