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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376号原告:李志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01号。法定代表人:恽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诉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伟自行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