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与神木县中鼎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神木县中鼎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翼鼎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81号原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17层。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忠,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木县中鼎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石圪台村洗煤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靖市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胜峰路金福花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中翼鼎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胜峰路金福花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中鼎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华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翼鼎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87元,减半收取计40943.5元,由原告沈阳禹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