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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勇强、李魁、申志国等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强,李魁,申志国,段全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刑初129号自诉人赵勇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魁,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人申志国,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人段全太,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自诉人赵勇强以被告人李魁、申志国、段全太犯诽谤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勇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勇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勇强对被告人李魁、申志国、段全太诽谤罪一案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生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人民陪审员  袁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清清?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