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生权与被告张鹏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权,张鹏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793号原告:生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野,男。原告生权与被告张鹏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生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权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生权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生权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