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7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朝辉与XX、张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辉,XX,张沙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65号原告:李朝辉,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无业。被告:XX,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该村。被告:张沙沙,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任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辉诉被告XX、张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沙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辉撤回对被告张沙沙的起诉。审判员  梁清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