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关庆杰与赵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1828号原告:关庆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彬,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黑龙江法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庆杰与被告赵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庆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被告赵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7901元(2010年9月29日至2017年1月20日)。事实及理由:2010年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群力新区海富第五大道小区的工程,费用6万元。原告施工完毕,被告支付了4万元,尚欠2万元出具欠据一份,此款未付。被告辩称,不同意给付该笔欠款,因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查实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施工该工程时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当时2010年被告曾找过原告让他返工,其就不露面了,至今也没向被告索取过任何工程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被告承包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海富第五大道苏荷小区12栋的工程。原告承包了其中的电器工程的零工,双方约定劳务费6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万元,于2010年9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认尚欠工费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对利息予以约定,故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2017年1月23日计算,支持329元。被告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答辩意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向被告索要的事实,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庆杰劳务报酬2万元;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庆杰利息损失329元;驳回原告关庆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关庆杰负担140元,被告赵彬负担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