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世民与张修柱、李丁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民,张修柱,李丁香,张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57号原告:王世民,男,汉族,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刘定根,双峰县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修柱,男,汉族,住双峰县。被告:李丁香,女,汉族,住双峰县。被告:张卓,男,汉族,住双峰县。原告王世民诉被告张修柱、李丁香、张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世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世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世民负担。审 判 长 胡端梅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怡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