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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世民与张修柱、李丁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民,张修柱,李丁香,张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57号原告:王世民,男,汉族,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刘定根,双峰县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修柱,男,汉族,住双峰县。被告:李丁香,女,汉族,住双峰县。被告:张卓,男,汉族,住双峰县。原告王世民诉被告张修柱、李丁香、张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世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世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世民负担。审 判 长  胡端梅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怡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