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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华维、苏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维,苏涵磊,王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华维,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苏涵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王云花,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申请执行人华维与被执行人苏涵磊、王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