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厦门汇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蔡金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汇驰商贸有限公司,蔡金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616号原告:厦门汇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89127P。法定代表人:郭连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东,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厦门汇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