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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念根、胡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念根,胡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吴念根,男,,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发忠,男,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念根与被执行人胡发忠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