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念根、胡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念根,胡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吴念根,男,,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发忠,男,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念根与被执行人胡发忠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