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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林与张才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林,张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34号申请人:胡林,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才清,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胡林与被申请人张才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才清所有的奔驰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