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仁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文化宫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文化宫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134号原告:林仁明,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文化宫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八一七路文化宫正门对面。原告林仁明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文化宫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5月31日,原告林仁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仁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