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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067号原告(反诉被告):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良贤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3922030-0。法定代表人:赵永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光,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996503-0。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海盐长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开刚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时 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