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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二山与杨超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山,杨超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746号原告:王二山,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超,禹州市神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峰,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柯,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二山诉被告杨超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二山负担。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高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