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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与何苏倩、李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何苏倩,李瑞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874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负责人:杨继芳。委托代理人:李志彬。被告:何苏倩。被告:李瑞红。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诉被告何苏倩、李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进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何苏倩、李瑞红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耳寨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贺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