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尹慧民与张淼、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慧民,张淼,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绿化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656号原告:尹慧民,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淼,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居民,现在涿鹿监狱服刑。被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盛华东大街31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59433433M。负责人:王立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133号长宁小区28号楼15、16号底商,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746831787。负责人:白玉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万柳公寓院内。负责人:秦万英,系该管理处主任。原告尹慧民与被告张淼、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绿化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尹慧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慧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慧民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海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