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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倪明芝与王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明芝,王民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012号原告:倪明芝,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民胜,80岁,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倪明芝诉被告王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要求被告赔偿为由,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明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