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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维宪与郑彦军、郭瑞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维宪,郑彦军,郭瑞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21号原告武维宪,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孟凡友,河南咸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彦军,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郭瑞芳,女,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李金生,男,回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维宪诉被告郑彦军、郭瑞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彦军、郭瑞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维宪撤回起诉。诉讼费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