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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庞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庞某,女,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将该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长新执行员  陈 磊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