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丽坤与陈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坤,陈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98号原告:张丽坤,女。被告:陈腾飞,男。张丽坤与陈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丽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坤以陈腾飞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张丽坤预交800元),实际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丽坤负担。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