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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丽坤与陈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坤,陈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98号原告:张丽坤,女。被告:陈腾飞,男。张丽坤与陈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丽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坤以陈腾飞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张丽坤预交800元),实际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丽坤负担。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