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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胡长欣,陈焕玲,杨桂花,徐小强,徐雅蕾,徐小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86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张轩,任行长职务。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乔王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普。被告: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精细化工企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徐如刚。被告:胡长欣,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被告:陈焕玲,女,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许昌县。被告:杨桂花,女,汉族,1964年7月6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被告:徐小强,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住许昌县。被告:徐雅蕾,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住许昌县。被告:徐小丹,女,汉族,1988年4月3日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胡长欣、陈焕玲、杨桂花、徐小强、徐雅蕾、徐小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亚 更多数据: